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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獎助學金】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生活津貼、清寒獎學金、優秀獎學金

一、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生活津貼」

(一)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私)立高中職原住民族在學學生。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本市最低生活費2倍以下(即新臺幣3萬4,372元以下)
或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獎勵額度:
1.高中(職)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2.大專院校(已含研究所)每名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三)依要點規定若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四)本次申請受理期間:115年9月1日(星期二)至115年9月30日(星期三)受理申請

二、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 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 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 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

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 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 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 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1)學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碩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博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

 

(二) 優秀獎學金: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1)學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碩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博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

☆本款所稱之不及格者為未達六十分。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申請書。

2、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 領據。

6、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證明者,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 切結書。

 

受理期間及作業方式如下: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由就讀學校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除國小組外,各組獎勵名額,在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預 算經費額度內予以支應,並擇優獎勵,至經費用罄為止。 

申請人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應主動告知本府,並繳還補助款。

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申請獎勵或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或其就讀學校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初審受理單位為就讀中學校,請日間就讀中之在校生依本要點規定繳交至各校受理單位。

相關連結:業務資訊-教育-桃園市原住民學生獎助要點 (生活津貼、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原住民學生課業補習費用)

 

☆☆應配合本校作業流程,則需提早於9/20前將申請資料送至原資中心承辦人-陳欣妤(分機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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