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獎助學金】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

一、為鼓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奮發向學,以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就讀國內大專院校以下在籍學生及應屆畢業生,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三、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
3.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上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
4.以上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