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十條法規命令條文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